為加強我院校園綜合治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出入校門規定
1、自覺服從門衛人員的管理,進出校門應自覺佩戴校徽,主動出示有關證件,未帶證件,必須接受門衛查詢,經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門。嚴禁爬墻、翻門、泅水出入學校。
2、外客來訪必須遵守會客登記制度。上課時間及晚上21:00時后學生一律不會客。
3、自行車進出校門須下車推行;出租車、外單位機動車未經保衛部門同意不得駛入校內,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機動車在校內靠右低速行駛,禁止鳴喇叭。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4、攜帶建筑材料、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資離校者,一律憑有關部門證明放行。設備器材必須憑后勤管理處開具的《出門證》才能出門。私人物品門衛有權查詢。
5、本校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期間不得隨意出入校門,確有需要外出須憑證明并作好登記后方可外出;晚上21:00時后進校學生應如實在門衛登記。
6、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部門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二、學生宿舍及教室管理規定
1、凡住宿校內學生,必須服從宿舍管理人員、值班老師和學生干部的指導、教育和管理。家長看望子女應在門衛登記,不得隨意進入宿舍。
2、住宿生不得自行調換宿舍、床位,按規定擺放物品,及時做好清衛工作,保持宿舍整潔、有序。
3、宿舍樓根據作息時間開(鎖)門、開(關)燈。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出入宿舍,離開時隨手關好門窗,妥善保管現金、銀行卡和貴重物品,提高安全意識,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宿舍門衛、系部和院保衛部門報告。
4、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門;未經保衛部門同意不得留宿外來人員;不準外宿,若有特殊情況,要事先向班主任請假。嚴禁留宿異性。
5、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嚴禁在宿舍內、樓道里嘻鬧;熄燈后保持安靜,不準大聲喧嘩、打手電、點蠟燭。
6、愛護宿舍、教室公共設施,不得私自搬移室內公共物品。損壞公物按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加倍賠償。
7、講究衛生,保持清潔,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果殼;不向窗外或地面潑水,嚴禁向室外扔砸東西;不帶飯菜進宿舍、教室。嚴禁在宿舍、教室內焚燒物品。
8、嚴禁私接電源、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電熱毯、熱得快、取暖器、熱水器、電飯煲、電炒鍋等大功率電器;禁止在宿舍內做飯。
9、教室不開無人燈,晚自修結束后應及時離開教室并關鎖好門窗,禁止在教室過夜。
10、學生應自覺遵守宿舍、教室管理的其他各項管理規定。
三、校園及公共場所管理規定
1、嚴禁偷竊、尋釁滋事、起哄鬧事、打架斗毆、敲詐勒索等擾亂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堅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嚴禁酗酒、賭博。
3、禁止學生在校園內吸煙;教職員工不得在校園內吸游煙。
4、禁止男女學生在校園內勾肩搭背、摟摟抱抱等不合學生身份的行為。嚴禁男女之間有傷風敗俗等不軌行為。
5、未經學校后勤管理處同意不得在校內設攤營業、出售物品。凡已獲準經營的應服從學校管理。
6、嚴禁在校內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違法書刊、影像制品。
7、舉辦大型涉外的活動,按“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院領導批準,報保衛部門備案。各類經批準同意舉辦的活動,主辦者必須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備好管理糾察人員,并嚴格遵守有關治安規定,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8、不得任意撕毀、覆蓋、涂抹正在發生效力的學校各部門的布告、通告等;未經同意不得在校內張貼各類廣告。嚴禁張貼大、小字報。
9、社團組織應在規定范圍內開展活動,不得非法集會、游行。學生不得在校內組織同鄉會(老鄉會),嚴禁成立非法幫派、小團體。
10、嚴禁在校園內亂丟廢紙雜物、瓜皮果殼,不準隨地吐痰。
11、嚴禁攜帶、藏匿公安機關管制的刀具、器械。
12、校外人員在校園內不得從事與本人身份不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校園管理的規定的各種活動。
四、校內公共財物管理規定
1、不得毀損校產設備、宣傳、照明、教學等設施;不準損壞花草樹木。
2、嚴禁偷竊、挪用公私財物。
3、不得購買臟物或來歷不明的物品。
4、因違反制度而造成公私財物被盜或發生事故的,按有關規定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五、校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進校園,嚴禁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2、愛護消防設施。嚴禁玩弄、損壞消防設備器材及禁令標志,對故意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
3、嚴禁在校園玩火。校園內啟用明火或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向院領導匯報、批準,并報告保衛部門備案,在保安人員警戒下實施。
4、嚴格遵守用電、防火等其他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5、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或因擅離崗位、違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險、火災等事故的,視情節予以處罰或行政處分。
六、校內臨時用工人員使用管理規定
1、各部門招收錄用的臨時工,由用工部門填寫《臨時用工人員申報表》,按規定批準后方可聘用。
2、外來人員在校內務工,必須具備“三證”(即身份證、勞務證、計劃生育證)方能安排使用,務工期間,必須在保衛部門登記備案并辦理暫住證。嚴禁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3、凡被部門辭退或本人中途提出離校者,用工部門應為其出具離校原因的書面證明,并令其到保衛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離校手續辦完2日內必須離校。
4、臨時工必須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及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用工部門及保衛部門的管理。臨時工集體宿舍嚴禁男女混宿。
5、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應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教育。對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由用工部門負責調解處理,發生治安事件由保衛部門查處。
七、各類培訓班治安管理規定
1、城市學院負責各類校外班培訓事宜。若在校內開課,則在開班前3天由城市學院向保衛部門報告有關培訓時間、地點、人數、教室等有關情況。
2、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在開班動員時應明確規定有關校規校紀和治安規定。
3、培訓學員應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學員發生糾紛由主辦單位負責調解處理,發生治安事件由保衛部門處理。
4、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對當事人予以處理及對主辦單位責任人追究責任。
八、現金、票證、各種貴重物品管理規定
1、現金、票證和各種貴重物品、危險品等要由正式職工專人保管,并嚴格各種手續,不準超標存放。
2、學生宿舍不得存放大額現金(個人200元以上)及貴重物品。
3、教職工臨時調開辦公室,要隨手鎖門,防止發生行竊(拎包)案件;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鎖好門,貴重物品進保險柜。
4、私人現金、票證、貴重物品不得在辦公室內過夜。
九、重點、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1、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辦公室、宿舍等重點要害部位的責任人和工作人員均由部門領導確定,并報校保衛部門備案。
2、重點、要害部位負責人職責:
(1)做好“防破壞、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2)根據實際制定各相應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認真貫徹執行。
(3)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報保衛部門。
(4)各重點、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操作規范,確保安全。
(5)一旦發生被盜、災害事故等,應立即組織搶救,并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部門領導和保衛部門報告。未經保衛部門許可不得自行處理現場。由保衛部門查明原因及責任人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校園治安管理獎懲規定
1、對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見義勇為的先進集體、個人,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2、違反校園綜合管理暫行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學生違反校園綜合管理暫行規定,但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犯罪的,根據《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教職員工、校外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4、違反校園治安管理規定,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或承擔醫療等有關費用;本人無支付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承擔。
十一、各系、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切實加強和改進校園綜合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
十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學院保衛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