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落實校園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積極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學校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部門、二級學院(部)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和安全管理部門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具有監督和管理職責。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職責
第三條 各部門、二級學院(部)是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體。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對部門安全檢查、隱患排査和整改負全面責任。
第四條 安全檢查、隱患排査和整改實行分級監督管理機制。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部署和指導全校性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對全校性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部門按照對本部門安全檢查、隱患排査和整改實施落實、檢查和監督管理。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的內容和途徑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安全檢查是對按照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嚴格執行日、周、月、季、學期和年度等各級各類“六位一體”安全檢查制度。隱患排查是指學校各部門違反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生產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等活動中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漏洞與缺陷。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維護安全穩定與突發應急工作機制。包括:維護安全穩定領導組織機制、意識形態陣地管理與防滲透管控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化解機制、維護穩定安全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是否完善,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和應急預案演練、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實效等。
(二)矛盾糾紛化解和隱患調處。建立完善的校園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機制,定期排查、調解校園內容易引發安全穩定與重大治安問題以及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隱患。
(三)校園消防安全。包括:防火安全制度是否完善,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設施設備是否齊全、有效;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等。
(四)校園大型設備、重要設施、水電氣管網線路安全。包括:電梯、壓力容器等設備管理的崗位責任、操作流程、應急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技術和使用維護檔案是否建立;校園電網、天然氣管道、自來水管道等基礎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等。
(五)校園樓宇建筑和道路安全。包括:教學樓、辦公樓、教師周轉公寓、學生宿舍樓、食堂、實驗實訓室、教室、圖書館、報告廳、運動場等人群密集場所的建筑結構是否安全;疏散標志標識、應急照明、安全通道是否清晰、通暢;是否存在使用違章電器和私拉亂拉現象;校園道路、交通標識和車輛停放是否清晰、有序等。
(六)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安全。包括:門衛管理和校園巡查制度是否健全;外來人口管理和教育是否科學有效;學校重點場所(部位)、重要通道等視頻監控是否實現全覆蓋并保證正常運轉等。
(七)校園危化品、易燃易爆品安全。包括:實驗實訓場所、教學實驗室、實驗用品倉庫、校醫院、食堂、空壓機房等涉及重點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區域的操作是否規范;有毒、有害實驗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購買、登記、儲存、領取、使用和廢棄品處置備案等制度是否能夠貫徹落實等。
(八)校園經營場所安全。包括:學校商業出租房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商業類“三合一”商鋪(即“經營、居住、生活”三合一的民用建筑商鋪);校園內各類經營場所是否符合安全相關規定等。
(九)校園食品衛生安全。包括:學校食堂、面包房、奶茶店、水果店、超市等食品衛生及環境衛生是否符合標準和要求;所銷售的食品來源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變質產品;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健康證并按規定著裝;經營場所是否符合衛生要求;各類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以及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嚴格落實了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章制度等。
(十)校園醫療衛生安全。包括:特殊藥品、藥劑與醫療器械保管是否安全;傳染病防控、追蹤機制是否健全等。
(十一)校車安全。包括:是否嚴格執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校車定期檢驗制度等校車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校車違規超載、危險駕駛,駕駛員資質不全等情況。
(十二)校園基建工程安全。包括:校園內施工工程單位是否切實履行建設單位職責,履行建設程序;施工單位對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是否能夠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有效落實;施工區與教學區隔離防護、進出料通道的安全措施是否能夠有效落實;施工現場流動人員管理及臨建設施管理是否嚴格等。
(十三)校園網絡及各類信息平臺安全。包括是否建立嚴格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動、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傳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學校網絡管理漏洞自動轉發不法郵件或進行其他破壞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動等。
(十四)學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包括: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宣傳和培訓;及時掌握學生外出和返校信息,掌握未返校學生具體情況,詳細了解學生在外租房情況;全面排查大學生不良網絡貸款情況;強化特殊群體學生管理,對學生學習生活情況進行摸排,及時幫助困難學生;杜絕學生在校園內從事宗教及非法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五)其他被認定為必須進行安全檢查的部位或場所。
第六條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的途徑包括各部門、二級學院(部)自排自査;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群眾舉報等。
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
第六條 各部門、二級學院(部)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實行安全責任落實和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全面負責本部門、二級學院(部)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七條 各部門、二級學院(部)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安全自査,排查本部門所轄范圍內的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分類登記,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整改。各部門、二級學院(部)按照要求開展日查、周查、月查、學期檢查和年度大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應及時整改,無法整改的應報告相關部門和領導,制定整改計劃和補救措施。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定期組織全校性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梳理并確定整改目標,通知隱患所在部門限期整改,責任部門整改完成后,應向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提交整改報告,由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進行驗收,同時將材料抄報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內容包括:隱患概況、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隱患的整改方案及結果。
第九條 各部門、二級學院(部)在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過程中發生各類事故。
第十條 各部門、二級學院(部)應當自覺接受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和安全管理部門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檢査、督促和指導。隱患所在部門要根據各級排查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
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部門自查上報、監督檢査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認定,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確認后及時向隱患所在部門下達《整改通知單》。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安全隱患整改追蹤機制。及時追蹤隱患整改及驗收情況,整改完畢經驗收合格,報學校安全工作委員會同意。
第十三條 各部門、二級學院(部))要規范臺賬,科學管理。要具體記錄安全檢查時間、存在的隱患、隱患位置、存在問題、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等情況,定期檢査督促。
第十四條 各部門、二級學院(部)要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必威安全責任清單》,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認真開展各類安全檢查、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組組織網絡。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