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
(修 訂)
第一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學院改革,維護學院穩定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在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領導下,開展學生資助工作。學院通過年度預算、社會贊助等方式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資助工作。
2.學生工作處是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日常工作。
3.各院系由各年級輔導員、學生管理辦公室有關人員等組成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書記任組長、副書記(主任助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開展各項資助工作。
4.各院系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常規工作切實抓好,要深入、細致地進行調查摸底,詳實地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信息檔案,并根據學生經濟變化情況及時地做相應的調整。同時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勉勵他們自強不息、誠實勤奮,成長成才。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認定標準及程序按《必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蘇信院學〔2015〕10號)執行。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權益與義務
1.凡取得學院學籍后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提出困難資助申請。資助項目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減免學費,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及緩繳學費等。在同等條件下,對勤奮好學、品學兼優、生活節儉的特困生給予優先獎勵、資助的政策。
2.學生應如實向學院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以便學院及時做出調整。
第五條 減免學費
1.學生申請減免學費額度一般為當年學費的四分之一,最高不超過當年學費的二分之一,需每學年申請。特殊情況由各院系申請,由分管院領導審定。
2.申請程序: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必威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一式兩份,詳實地說明經濟困難的具體情況,并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復印件);
(2)班級、班主任和各院系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在《必威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上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名單公示3天,根據反饋意見進行調整后,連同《減免學費申請匯總表》(電子文件),報學生工作處;
(3)學生工作處在綜合審查上報材料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學生減免學費申請及審核、審批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進行,當年十月份兌現。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消享受減免學費資格,或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額。
(1)因學習不努力,要求不嚴格而造成期末考試(含考查)經補考仍有一門及以上不及格者;
(2)違紀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3)弄虛作假,偽造經濟困難者(同時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 一次性臨時困難補助
1.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正常學習階段重病住院或非人為的突發事故造成的臨時困難。
2.申請程序: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班級評議、院系初審后公示認定,由學生工作處審核、造表,分管院領導審批。補助金額一般為2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七條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簡稱“生源地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簡稱“開行江蘇分行”)委托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結算代理金融機構(簡稱“代理行”),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簡稱“學生”)發放的,由學生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擔保的助學貸款。具體辦法和程序見《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八條 勤工助學
具體要求按《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和《必威勤工助學實施辦法》執行。
第九條 各類獎助學金
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和《必威獎學金評定辦法(修訂)》執行。
第十條 “綠色通道”
新學年開學時,凡一時繳不足學費,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新生,可以提出緩繳部分學費申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后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釆取措施予以資助。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解釋權屬學生工作處。原《必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條例》(蘇信院學〔2007〕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