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設區市、縣(市) 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確保政府采購項目質 量,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 制定了《江蘇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 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24 年 12 月 26 日
江蘇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確保政府采購 項目質量,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 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 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 2016 〕 205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 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 2021 〕 22 號),結合我省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及其他納 入部門預算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 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政府采購 工程類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 和內容進行驗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是指采購人對中標(成 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情況進行檢 驗、核實和評估,以確認其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是否符合政府 采購合同約定條款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應當遵循依法依約、全面完整、客 觀真實、誠實信用、及時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應驗必驗、 驗收必嚴、違約必究。
第五條 各主管預算單位應加強本部門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 管理,指導所屬預算單位結合單位實際,完善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內 控制度,落實本辦法各項要求,規范開展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活動監督 管理職責,督促采購人嚴格履行驗收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活動
有關的監督職責。
第二章 履約驗收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采購人 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履約驗收工作機制,加 強履約風險管理,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及相關要求及時開展 履約驗收,依法處理驗收中發現的問題。
第八條 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約定履約驗收的基本要求, 并依據采購文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履約驗收的實施主體、時間、 方式、內容和標準等事項。
第九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市場實際和履約風險 控制等情況,采用一次性驗收和分期(分段)驗收等方式開展履約 驗收。
第十條 采購人原則上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 履約驗收。 確有必要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履約驗收的,采購人應當與其 訂立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代理內容、標準、要求、費用等權利 義務事項,委托費用列入單位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應當審查采購 代理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并書面確認驗收意見。委托履約驗收不 轉移或者免除采購人對履約驗收工作的主體責任。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組織履約驗收工 作,及時向采購人反映履約異常情形,協助采購人解決驗收中出現 的問題和合同履行糾紛等。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配合采購人 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做好項目驗收,提供與驗收相關的生產、 技術、服務、數量、質量、安全等資料,根據實際需要做好技術說 明、測試演示或場景應用情況分析等工作,并對所提供資料和材料 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得相互串通,進 行虛假驗收。
第三章 履約驗收程序
第十三條 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政府采購合同等是 履約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要求提供樣品的采購項目中封存樣品是 履約驗收工作的參考依據,采購人與供應商訂立的補充合同或其他 有效約定是政府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條件達到時,采購人 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啟動履約驗收工作,并向供應商發出《政府采 購履約驗收通知單》(附件 1 )。 在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履行驗收條件達到時,供應商可以主動 聯系采購人啟動履約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成立驗收小組,負責采購項目履約驗收 具體工作。組成驗收小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驗收小組一般由采購人指定的本單位 3 名(含)以上單 數工作人員組成,并確定一名負責人。參與本項目評審的采購人代 表不能作為負責人,分期(分段)驗收的負責人原則上應當保持一 致,負責人不得無故更換。
(二)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業 技術人員等作為驗收小組成員參與驗收。前期參與本采購項目相關 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及與供應商有利害 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小組成員參與履約驗收。
(三)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小組成員參與 履約驗收。
第十六條 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邀請有 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參加驗收并出具專業意見。 對于采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 代理機構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 象進行公共服務項目滿意度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依 據。
第十七條 驗收小組應當制定驗收工作實施方案,按照方案開 展驗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政府采購合同 履行情況。 驗收工作實施方案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確驗收工作的起止時間,涉及分期(分段)驗收的, 應當明確每一期(段)的起止時間。
(二)履約驗收范圍應當完整,與政府采購合同一致,不得省 略、遺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三)履約驗收內容應當具體,形成詳細的驗收過程性資料, 客觀反映貨物供給、工程和服務承接完結情況。
(四)履約驗收方式應當符合項目特點,科學確定驗收周期, 指派具體驗收人員分別實施驗收。不能明確客觀標準、涉及主觀判 斷的,可以通過在使用人中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予以客觀、量化。
(五)履約驗收標準應當符合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法律法規以 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等,對服務類采購項目,可以參照行業標準、專 業標準等。
第十八條 驗收小組應當按照驗收工作實施方案開展驗收,對 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按照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 封存樣品、檢測報告、政府采購合同等進行逐一核對、驗收,并做 好驗收記錄。
第十九條 履約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小組應形成書面驗收意 見,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 驗收小組所有成員應當在書面驗收意見上簽字并報送采購人。 驗收小組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驗收意 見,并將不一致意見如實記錄。
第二十條 涉及分期(分段)驗收的項目,采購人應當開展階 段性驗收,并出具階段性驗收意見,最后形成總驗收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結果與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 的,在未增加合同金額的情況下,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 務比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內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標準,或者屬于技術
更新換代產品,但在不增加產品的全生命周期成本,且不影響、不 降低整個項目的運行質量和功能,采購人可按照采購文件組織專家 論證,如論證通過后視同驗收通過,并在驗收意見中注明。
采購人認可本條第一款中所涉及事項的,應當及時與供應商就 該事項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供應商應當對驗收小組出具的驗收意見 進行確認,并形成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書(附件 2 )。對驗收意見存 在異議的,采購人與供應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 決。
第二十三條 對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應于 驗收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江蘇政府采購網公開驗收結果。
第二十四條 項目履約驗收合格的,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 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不得拖延、 拖欠或非法扣留。 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停止支付采購資金,并按照政 府采購合同約定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 采購人未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或退還履約保證金的,財政部門可 在核實后提醒、督促采購人,采購人仍不支付或退還的,財政部門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履約驗收完結后,采購人應當將驗收小組名 單、驗收方案、驗收原始記錄、驗收結果等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檔案 妥善保管,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者違規銷毀。
第二十六條 對履約驗收發生的檢測(檢驗)費等費用支出, 政府采購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無約定的,由提出委托的采 購人或供應商一方承擔。 驗收小組成員中的專業技術人員費用支出,政府采購合同有約 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無約定的,由采購人承擔,執行標準可參照江 蘇省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采購人單位指定參加履約驗收的工作人 員不得獲取勞務報酬。 本條上述兩款中所涉及的檢測(檢驗)費、專業技術人員費用 等費用由采購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列入單位政府采購預算。
第二十七條 履約驗收過程中的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違約責任 和爭議解決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 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活動 的監管,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實施情況開展財會監督,將采購人履 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約風險審查、履約驗收責任履行等納 入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監督檢查范圍。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二)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中履約驗收方案的規定情況;
(三)履約驗收主體責任履行情況;
(四)履約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履約驗收檔案材料管理情況;
(六)其他應當納入采購人履約驗收監管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開展對采購人和供應商履約情況的 誠信管理。對在履約過程中發現的采購人和供應商串通實施虛假履 約驗收、采購人拖欠供應商賬款等行為,按規定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所屬單位政府采購 履約驗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督促其將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納入內部 控制管理制度,嚴格依照本辦法組織履約驗收。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供應商等主體開展的政府采購履約驗收 活動,應當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協同,及時移 送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線索,協助做好查處工作。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未按規定建立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 度、實施履約風險審查、履行履約驗收責任的,財政部門可約談采 購人,并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 采購人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財政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政府采購履約 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行為的,財政 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 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監管工作 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 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違 法、職務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涉密政府采購,采購人應根據保密管理規定, 并參照本辦法,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驗收 方案,組織履約驗收。 對框架協議采購,采購人可參照本辦法確定簡易驗收流程。 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采購人 應當在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中明確履約驗收具體流程。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履約驗收的,相關 程序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成員、 檢驗檢測機構、供應商應當嚴格保守在項目驗收中獲悉的國家和商 業秘密。
第三十九條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 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